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恒行2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恒行2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恒行2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恒行2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恒行2專科🧚、成人教育本、專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恒行2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製度,規範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要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要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要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恒行2管理製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要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要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要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恒行2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恒行2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誌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恒行2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資格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恒行2認可的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恒行2管理🌑,對恒行2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恒行2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可向恒行2💂🏻♂️🐆、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恒行2🫛、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可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恒行2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恒行2章程和規章製度;
(三)勤奮學習🍇🧝🏻♂️,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恒行2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恒行2發的《錄取通知書》,按恒行2要求和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應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需向恒行2請假,請假一般不超過2周。超過2周不報到者或未請假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恒行2在報到時要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信息、戶籍信息、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對有如下情形的新生,可以向恒行2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一)對患有較嚴重疾病的新生👃,持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宜在校學習的🧑🏽💻,經向恒行2申請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持有恒行2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康復證明🦹🏼,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向恒行2申請入學,經恒行2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二)對應征入伍的新生👱🏽♀️,持有本人身份證、《恒行2錄取通知書》、《入伍通知書》或地方人武部出具的入伍證明♣️🤢,經向恒行2申請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到退役後2年😚。應征入伍新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向恒行2申請入學,經恒行2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三)對因不可抗力須延遲入學的新生,持有有效證明(可在辦理入學手續時提供),經恒行2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向恒行2申請入學,經恒行2審查確認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能確認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四)對因開展創業實踐的新生,須持有本人創業實踐項目證明等材料,由恒行2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認定後🤠,經恒行2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在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向恒行2申請入學,經恒行2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五)轉學生沒有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權利。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恒行2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
(一)復查的內容🧓🏻:
1.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2.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3.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5.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6.在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是否存在更改考生錄取專業情況。
(二)復查的程序和辦法🥦💗:
1.新生報到時,必須由本人親筆填寫《恒行2平台新生登記表》⛲️,並在該表上粘貼近期免冠正面半身小2寸照片。系、部學生工作部審核人員須在表中簽名,對登記結果負責🧥。
2.系、部學生工作部審核人員將入學通知書、準考證、身份證💪🏽、錄取名冊、考生電子檔案(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提供)與《新生登記表》逐一核對(有存疑信息🥨,要認真與生源地省級招辦核實),核對無誤後在《新生登記表》“新生復查意見”一欄中簽字確認🥒,並報學生處簽署復查意見📸🚣🏻♂️,由學籍管理負責人簽字、加蓋學生處公章♻️。
3.組織專家🦸🏼,對藝術、體育專業或藝術、體育特長生等特殊類型錄取新生開展入學專業復測。
4.對錄取享受高考加分照顧的新生👲🏿ℹ️、自主招生錄取新生及各類專項計劃錄取的新生資格條件進行復核。
5.安排新生體檢,對其身體狀況進行復查。
6.在對新生基本信息進行復查時💂🏿♂️,對在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是否存在更改考生錄取專業情況進行核查🤱。
(三)復查的違規處理🚿:
1.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2.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恒行2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離校治療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3.復查中發現新生在入學報到環節更改錄取專業的,要立即予以糾正🩶,並給予學生及相關責任人員通報批評。
4.對在新生入學資格復查中玩忽職守👤,導致學生無法按時⚆、準確查詢學籍信息的,視情節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通報,並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按時到校報到,持學生證到輔導員⚛️、班主任處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的🦙🚶➡️,須提交證明材料👟,履行暫緩註冊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逾期2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每逢秋季開學時,學生須在規定的日期,按照規定的方式→,繳納規定的費用後,持學生證和繳費憑證到輔導員、班主任處辦理註冊手續💍⚀。未按恒行2規定繳納費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恒行2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學製和學習年限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學習年限以教育部規定的各專業學製為準。兩年製專科各專業學生在校學習總年限不得超過4年,三年製專科各專業學生在校學習總年限不得超過5年,五年一貫製各專業學生在校學習總年限不得超過7年。從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役後復學的學生🙍🏿♀️,在校學習年限可在專業學製基礎上適當延長。
(一)提前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課程和教學環節的學生🧂,可以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須在擬畢業前一年的秋季學期提出書面申請和學習計劃,系部對其學習成績和能力進行審核後🏣🤵♀️,報教務處批準🤖。準予提前畢業的學生納入當年畢業年級統一管理🤚。
(二)學生申請延長在校學習年限🧚🏼,須最遲在原定畢業學期開學後兩周內提出申請與學習計劃👩🏼💻,經系部主管領導同意後報教務處、學生處批準🈹。
(三)學生參加恒行2(含系部)組織的境外聯合培養、交流交換和訪學項目,或學生個人申請經系部批準納入專業培養方案的境外訪學,境外學習時間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三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參加恒行2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考核可采取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調查報告、課程論文、課程設計、案例分析🦹🏿🧘🏿、實驗操作🦸🏿♂️、技能演示、藝術創作🧘🏼♀️、表演等形式𓀛。
第十六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恒行2應適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恒行2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製,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的學術稱號❤️、榮譽等作出限製🩻。
第十七條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對於殘疾等特殊困難群體學生😋,開設體育保健課。根據《國家體育鍛煉標準》以及國家對學生體質健康方面的規定,學生體育成績每年評定一次🏄🏼,測試成績評定達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參加評優與評獎;成績達到優秀者,可獲體育獎學分。測試成績評定不及格者,在本學年度準予補測一次,補測仍不及格,則學年成績評定為不及格。
第十八條 學生修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準予升級🔍;學年(含學期)考試成績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後有占本學年所開課程三分之一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級✥;補考後有占本學年所開課程二分之一以上不及格者,予以降級🧉。
第十九條 學生根據恒行2有關規定,本專業課程成績優秀且學有余力的學生👐,可以輔修另一專業(跨學科專業)⛹️♀️,輔修時間從第二學年開設♘。學生於期末前向所在專業系部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恒行2平台輔修專業申請表》,經批準後,方可輔修另一專業🪦。輔修學生自主安排學習進度,輔修課程考試違紀者取消輔修資格🈸,輔修課程不及格者😚,不予補考🤷🏿♀️,視為未通過👨🏼🌾。學生還可參加恒行2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習結束並通過考試後🏌🏼♀️,算做課程成績,並納入總成績👩🏼💼。
第二十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算為選修課學分,計入學業成績☝️。恒行2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由各輔導員為每位學生建立創新創業檔案🧝🏼、按學年統計學生創新創業學分🛄🚎,最終計入該學生的總成績。
第二十一條 恒行2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製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但應當予以標註7️⃣。
第二十二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並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終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恒行2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實習及見習活動🫸🏻🐘,樹立吃苦耐勞的精神,聽從校內外指導教師的安排🤛🏿,按照實習計劃的要求完成實習任務。對實習期間違反紀律者🥕,指導教師要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者🍡、指導教師有權停止其實習💺,令其返校聽候處理👭👳🏿♂️。實習期間,學生因違反實習紀律和安全規則造成自身傷害的由學生本人負責👰🏽,造成他人傷害和國家經濟損失的📻,由學生本人及家長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關於學生考核資格的審查🏹、筆試考核的組織與實施、非筆試課程考核辦法🕴;學生課程考查、重考辦法,以及考核工作紀律、監考人員工作職責↗️、考場規則等🧛🏼♀️,均按照《恒行2平台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提出申請轉專業🥳:
(一)經恒行2考核認可,學生確有專長,或學生持有創新創業類成果、證書等能夠充分說明自己專長的材料🐎;
(二)個別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恒行2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
(三)因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
(四)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業的,恒行2優先考慮。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專業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積極向上👴,誠實守信,學風端正,無違紀受處分記錄;
(二)通過了原錄取專業已開設的必修課的考試。
第二十七條 下列情況之一,不接受轉專業申請:
(一)參加高考文科考試學生申請轉入只招收高考理科考生專業者👩🏻🏭;
(二)藝術類、體育類等特殊專業學生申請轉入普通類專業者💂;普通類專業學生申請轉入藝術類、體育類等特殊專業者;
(三)入學未滿1年者;在校就讀1年(不含1年)以上者;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學生所在專業為招生時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恒行2有明確限製的專業🫅🏿;
(五)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應予退學的學生🎅🏿。
第二十八條 恒行2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急需調整專業的,將面向全校學生公開征招🐣,並為通過考核的學生調整專業。這類學生原則上應首先滿足第五條🧯🧑🏽🦳、第六條要求🍝。
第二十九條 放寬休學創業或退役復學學生轉專業限製。學生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經本人自願申請,恒行2同意並履行相關程序後👨🏿🚀,可轉入恒行2其他專業學習👸🏻。
第三十條 恒行2成立學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恒行2轉專業工作🤸🏻;學生處負責轉專業工作的管理、協調;各系部負責轉專業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三十一條 為保障各專業協調發展,轉專業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本年級本專業招生計劃總人數的5%。
第三十二條 轉專業工作流程:
(一)學生應在入學每學年末、放寒假之前,將轉專業相關申請資料提交各系部🏌🏿,各系部根據學科專業特點,對申請轉專業學生進行全面考核審查,並將初審結果進行公示,同時上報學生處審核;
(二)每學年秋季學期第一周⛹️🔕,恒行2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對學生處審核上報的轉專業學生名單進行審核研究,確定最終名單結果,並進行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後👷🏼♀️🧑🏼🎓,由學生處報自治區教育廳審批備案👨🏽✈️,並做好學生學籍異動、轉出👨🏻✈️🧑🏻🦽、轉入工作;
(四)學生申請轉專業後,如需要撤銷轉專業申請,應在恒行2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研究前提出。
第三十三條 轉專業學生的培養方案🟤、學習年限🪹、學費標準按轉入專業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恒行2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學習或者不適應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教育部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恒行2有明確約定不得轉專業的;
(二)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已達到退學程度的學生🙄。
(三)高考成績低於擬轉入恒行2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四)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五)依據定向🍙、委托培養協議或規定不能轉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因本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由恒行2出具相關證明,由自治區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恒行2。
第三十七條 轉學程序:
(一)外校學生申請轉入本校的🐓🤕,應當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在滿足轉學條件的前提下🤹🏻♂️,經相關專業所在系部考核合格🧜🏽♀️、學生處審核同意的🥳,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二)本校學生申請轉出的,應當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同時提供擬轉入恒行2同意接收的書面文件,經學生處審核同意,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三)對擬同意轉學的學生🙍🏿♂️,予以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準予轉學。
第三十八條 申請轉學學生應準備以下相關材料:
(一)寧夏普通高等恒行2學生轉學備案表。
(二)學生轉學申請書🏋️♂️。
(三)學生在校期間表現鑒定📲。
(四)學生每學期成績單。
(五)學生錄取花名冊🚴🏽。
(六)擬轉入專業當年錄取花名冊🤷🏽♀️📱。
(七)相關證明材料:因病轉學的,出具恒行2指定二級甲等醫院的檢查證明👩💼🤾♀️;因特殊困難、特別需要轉學的,出具特殊困難、特別需要證明材料。
(八)轉出恒行2的公示情況及結果。
(九)擬轉入恒行2的公示情況及結果。
第三十九條 對轉入本校的學生,在其手續完成後 3 個月內,由恒行2將轉學材料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條 對轉入🚴🏽♂️、轉出本校的學生,學生處負責做好學生學籍異動工作。
第四十一條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恒行2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四十二條 轉入本校學習的🧑🔬,學生在原恒行2獲得學分的課程,按照本校相關專業培養方案🙋,由相關系、部負責認定📭。
第四十三條 申請轉學的學生🖐🏻,尚未辦妥有關手續前,應在原恒行2繼續學習。
第五節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四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恒行2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休學👨🏼🦲,休學時間以學年為單位計算𓀖,累計不超過2次:
(一)經三甲以上醫院診斷💃,因病需停課治療或休養超過八周的🫲🏻;
(二)一學期因病、事假缺課累計超過六周的;
(三)因申請參加社會實踐及創新創業活動需要休學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或恒行2認為應當休學的🕺🏼。
第四十六條 申請創業休學的學生🧑🏿⚕️,須有創業實踐項目證明等材料,由恒行2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認定🙏🏽。創業休學每次申請休學時間 1學年,期滿可申請復學🏂🏿,也可申請繼續休學🗯🚴🏿♀️。申請創業休學不得超過 2 次,其創業休學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第四十七條 應征入伍的學生,應在接到入伍通知後持本人身份證✌🏼🚐、《入伍通知書》或地方人武部出具的入伍證明,向恒行2申請保留學籍,恒行2可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 2年,其保留學籍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恒行2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四十八條 學生參加恒行2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聯合培養恒行2學習期間,恒行2為其保留學籍。
第四十九條 凡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應填寫《恒行2平台學生休學、保留學籍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經恒行2審核同意👩🏿🌾,由學生處辦理手續。
第五十條 休學、保留學籍學生應當在2日內辦結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恒行2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申請復學應於新學期開學第一周辦理手續👨🏻⚕️,填寫《恒行2平台學生復學申請表》,持有關證明向恒行2申請復學,經恒行2復查合格,方可辦理復學註冊手續。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復學時需持恒行2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診斷證明,並經恒行2復查或審核合格後方可復學。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學的,復學時需出具恒行2指定醫院的康復診斷證明。
(三)學生應征入伍的,退役後應憑退伍證、退伍證明等材料及時辦理復學手續。
(四)創業休學的學生,經恒行2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六節 退 學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恒行2可予退學處理:
(一)每學期有6門(含)以上學科(含思想品德鑒定、實習考核)成績不及格(不合格),或者在恒行2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而又未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2周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恒行2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嚴重疾病、難以治愈並危害他人健康的傳染病、教師資格證辦理限製的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2周沒有參加恒行2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逾期2周沒有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六)經恒行2勸說並告知家長,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七)恒行2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以退學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應予以退學的。
第五十三條 學生所在系部提出退學處理建議👳♀️,在對學生作出退學處理前,系部應當告知學生作出退學處理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四條 學生處對學生退學處理材料進行審查後,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五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須填寫退學申請表,經系部、學生處、恒行2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五十六條 對退學的學生🤽🏿♂️,恒行2出具退學處理決定書🚏🏊🏿,由系部將退學處理決定書直接送達學生本人。
第五十七條 學生退學相關手續辦理:
(一)由系部通知學生本人辦理離校手續👨👧👦,退學學生應自恒行2批準退學之日起2天內辦結離校手續,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二)恒行2實行學生學費🫨、住宿費🌘🙎🏼♀️、書費等按學年繳費製度🐕🦺。學生退學涉及的退費🤜🏻,按以下規定執行🏧:退學學生在校時間不超過一個月的,恒行2退還學生本人所繳當年學費、住宿費費用的80%,書費不退;在校時間兩個月以內的👨🏼🦳,恒行2退還學生本人所繳當年學費🍸、住宿費費用的70%🧏🏽♂️,書費不退🉐🍅;在校時間兩個月以上(含兩個月)至一個學期的,恒行2退還學生本人所繳當年學費🗒、住宿費費用的50%,書費不退;學生在校時間在一學期以上的,恒行2不退還學生本人所繳納的當年學費🥷🏿、住宿費、書費等費用。
第七節 畢業與結業
第五十八條 學生在恒行2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恒行2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恒行2頒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學生在恒行2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者(成績不合格、品德鑒定不合格🌪、受恒行2處分沒有撤消等情形)🥒,準予結業。符合結業標準的學生,須填寫結業申請表🙋🏿♂️,經系部審核、學生處查證審批🤾🏿♂️,在按規定辦理完離校手續後❗️,到所在系部領取結業證書🧜🏻。學生自結業起兩年內可以自學方式繼續完成學業,由本人提出書面補考申請☂️,經院系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報教務處批準,由教務處統一安排補考🧑🏼⚖️。若補考全部合格,準予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中畢業時間、學位授予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兩年內未修滿學分者,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六十條 學生在恒行2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能完成教學計劃全部課程🗡,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可申請肄業證書👩🏻🎤。學生須填寫肄業證書申請表,經系部審核、學生處查證審批,在按規定辦理完離校手續後⁉️,到所在系部領取肄業證書。肄業證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肄業的學生🤳🏽🎥,不得申請參加返校考試。未學滿一學年退學或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恒行2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六十一條 恒行2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證書書寫規範按國家及恒行2相關規定執行。學生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規格、樣式,恒行2可以自行設計並製作🍜。
在校期間修改或變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等證書填寫或電子註冊所必需的個人信息的,學生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生本人須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變更申請表》💆🏼♂️,由系部初審、學生處復核後🌳,提交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臺變更🍒。
第六十二條 恒行2按照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註冊管理製度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信息報送及備案工作🍸。學生要根據教育部、教育廳及恒行2的要求完成新生學籍自查、個人信息核對及畢業生圖像采集等工作。
第六十三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恒行2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取消其學籍🧚🏿♀️,不頒發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註冊的,恒行2予以註銷並報自治區教育廳宣布無效。
第六十五條 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恒行2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六十六條 恒行2、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恒行2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六十七條 恒行2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通過正當途徑參與恒行2管理,定期組織召開學生代表座談會,並通過團委、學生會組織🧍、學生團體、電子信箱等多渠道𓀆、多形式聽取學生對恒行2管理提出的意見建議🧑🏿🌾,改進恒行2工作。
第六十八條 恒行2實行學生代表大會製度,為學生會等組織開展工作和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和保障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第六十九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社團等學生團體。學生成立社團應按《恒行2平台學生社團管理辦法》等校內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報校團委審核、學生處批準,並施行登記和年檢製度👆🏽。
第七十條 學生團體活動須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組織開展👄,要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恒行2管理製度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並自覺接受恒行2的領導和管理,不得影響恒行2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舉辦與本團體宗旨無關的活動⏲;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須事先申請,經恒行2批準後方可進行。具體申請程序🫁🪵:學生團體填寫申請表,遞交掛靠單位審查🐷,經校團委復核後,呈報學生處審批🧞♂️。
第七十一條 恒行2應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團體和個人不得在恒行2進行宗教活動(不得成立宗教團體🧑🏽、進行宗教宣傳、發展宗教教徒、進行禮拜活動等)。
第七十二條 恒行2提倡並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創新創業、誌願公益、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活動不得影響恒行2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恒行2🧑🏻🦼➡️、用工單位的管理製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七十三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恒行2應當依法勸阻或者製止。
第七十四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校園管理製度🏣👨🏽🎨,積極創造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復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恒行2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十五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恒行2管理製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七十六條 學生任何團體、組織、個人未經恒行2批準,不得製作宣傳品或創辦刊物,並面向校外發行🧯。告示、通知✪、啟事👨🏼🎤、廣告💁、海報等應在恒行2指定或許可的地點張貼🧛🏽♂️,內容要規範✊、健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或侮辱誹謗他人🗿,不得有損恒行2形象,不得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恒行2規定的內容。
第七十七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恒行2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七十八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恒行2平台學生宿舍管理製度》🟩。恒行2積極倡導🍋👩🏻🦯➡️、鼓勵和支持學生自身通過製定宿舍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七十九條 恒行2製定《寧夏幼兒師範高度專科恒行2學生表彰獎勵辦法》🫲🏼、《寧夏幼兒師範高度專科恒行2學生獎學金管理發放辦法》,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誌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表彰獎勵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恒行2設立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製定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製度,
第八十條 恒行2對學生的表彰獎勵分為個人獎勵、集體獎勵。
(一)個人表彰獎勵的種類有👨🏻🌾:十佳大學生🚵🏽;幼專驕子;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畢業生🏃🏻♂️;優秀畢業生幹部🐎;優秀實習生;學生獎學金等。
(二)集體表彰獎勵的種類有:先進班集體🛠;文明宿舍等。
(三)凡對國家、社會🌵、恒行2做出特殊貢獻或贏得巨大榮譽的集體或個人,恒行2將予以重獎。
第八十一條 恒行2對獲得榮譽的個人和集體,表彰獎勵的形式有🫰🏻:授予榮譽稱號;通報表揚👩🎤;給原母校和家長寄發喜報;頒發獎章或證書🥠🧏🏼♀️;頒發獎品或獎學金,以及其他表彰形式🧑🏻🦯。
第八十二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恒行2紀律行為的學生🙃🔲,恒行2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八十三條 對有違法、違規或違紀行為的學生,應受何種紀律處分👩🏿🍼,按照《寧夏幼兒師範高度專科恒行2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執行👲。
第八十四條 對違反恒行2規章製度尚未達到紀律處分規定情形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第八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恒行2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畢業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恒行2規定,嚴重影響恒行2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恒行2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六條 受紀律處分者🧈,取消1年內參加各項評獎評優的資格;享受獎學金者🏊🏼♀️,停發其獎學金。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期限為6個月,處分期滿後♘,視其表現🎶🐥,予以撤銷或加重處分👳🏻。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期間有顯著進步的,可撤銷其處分🕳,經教育仍不悔改者🥤,可開除學籍🏄。解除處分後的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八十七條 恒行2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八十八條 恒行2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恒行2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八十九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恒行2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對學生作出的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不到的𓀛,可以利用恒行2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九十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並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九十一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恒行2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恒行2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恒行2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在2日內辦結手續後離校,檔案由恒行2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九十二條 恒行2成立恒行2平台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九十三條 恒行2申訴委員會一般由十三或十五人組成。由分管校領導、學生處、系部學生工作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恒行2監察部門負責人、恒行2法律顧問、申訴學生輔導員、班主任、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申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負責具體受理🍇、處理學生申訴事務☎。恒行2製定《恒行2平台學生違紀處分申訴處理規定》🙇🏻♀️,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九十四條 學生對恒行2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恒行2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恒行2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十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校長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恒行2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九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九十七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恒行2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自治區教育廳相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九十八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恒行2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九十九條 學生認為恒行2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恒行2製定的規章製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自治區教育廳相關部門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〇〇條 恒行2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一〇一條 本規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恒行2平台學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一〇二條 本規定由恒行2授權學生處👨🍳、教務處負責解釋。